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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看護工】

申辦條件:

申請外籍看護工需具備以下任一文件(95.01.01起適用):

1.特定身心障礙(領有殘障手冊者)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2.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之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申請人資格:

1.病患之配偶。

2.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4.病患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病患在台無親屬者,得以本人為申請人。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3.植物人4.失智症5.自閉症6.染色體異常7.先天代謝異常8.其他先天缺陷9.慢性精神病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標準:

1.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燙傷或電傷、天瘡、類天瘡、紅皮症、各 種水症、魚鱗癬、蕈樣黴菌病及Sezary症候群。

2.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3.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重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4.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5.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髓炎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6.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7.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8.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9.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0.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1.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2.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3.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者。

14.失智症:本項目得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CDR二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CDR一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章。

15.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

殘障手冊

1.殘障手冊等級須為重度等級以上。

2.持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者,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3.持輕、中度殘障手冊者,亦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人及被照顧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2.殘障手冊影本(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作專業評估者免附)。

3.被照顧人2吋照片一張。

【幫傭】

申辦條件:

1.外籍幫傭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符合下述點數者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依據勞委會公佈點數計算方式。

2.孩童及老人必須為申請人直屬親人。

3.納入點數計算人員必須同戶籍。

4.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點數計算:

孩童:未滿1—7.5               1歲以上~未滿2—6

      2歲以上~未滿3—4.5      3歲以上~未滿4—3

      4歲以上~未滿5—2        5歲以上~未滿6—1

  老人:年滿90九點                80歲以上~未滿90 —8

         79歲以上~未滿80—5     78歲以上~未滿79—4

         77歲以上~未滿78—3     76歲以上~未滿77—2

         75歲以上~未滿76—1

申請人資格:

1.被照顧人之直系卑親屬:被照顧人之子女、孫子女和父母。

2.被照顧人之一等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

申請所需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証影本

二、戶口名簿影本一份(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藉需同一處)

【養護機構】

申辦條件: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

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註:申聘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申請所需文件

1.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3.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4.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  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5.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6.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7.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8.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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